藥華藥(6446)決議10/29起買回3200張,區間價57~126元

日期2020-10-28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10/28    發言時間    15:06:34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符合條款    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2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0/2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15,459,35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10/29~109/12/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7.00~12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案,謹提請 決議。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
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715,459仟
元。本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03,200仟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109年12月28日止買回3,200仟股。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57元至126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
下限時,授權董事長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 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9.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三、本案業委由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
件四。
四、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擬由董事
會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五。
五、109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六。
六、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七、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員工之執行認購權
利,於本公司遇有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在依規定辦
理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止之期間內,不得執行之。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經正式任用之本公司員工或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
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
即享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認購權利。
第五條: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改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10月28日第七屆109年第6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二分之一之同意,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3,2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2.1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1人(含委託出席1人)均同意本
聲明書之內容。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詹青柳
中華民國 109 年10 月28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評估,藥華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比率、速動
比率、流動比率之變動尚不重大,預計買回股份之現金流出亦足以支應,預定買回股份數
量、價格均依法規辦理,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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