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104 國際中橡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9/11/10 發言時間 17:45:25
發言人 黃柏松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316556
主旨 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公告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就美國專利號7056712之請求項第9項之專利上訴案之決定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09/11/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1/10
2.公司名稱: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簡稱Synpa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直接間接持股99.42%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專屬授權Genzyme Corporation「治療龐貝氏症之方法」有四項
美國專利,其中有一項美國專利(專利號7056712)遭BioMarin Pharmaceuticals Inc.
對專利有效性提出挑戰,美國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簡稱PTAB)決定請求項1-9,11-12,
15,18-21無效,但請求項10, 13, 14, 16, 17仍有效。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依法提
起上訴後,請求項第9項發回PTAB重新審理後,PTAB仍決定第9項不具專利性。經向美國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簡稱CAFC)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上訴後,今日(11/10)獲悉美國聯邦
最高法院確認該請求項第9項不具專利性,但該請求項第19項則已經CAFC確認有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前述決定不影響美國專利第7056712號請求項第10,13,14,16,17,19項之有效性,且
我方於美國另有三項專利連續案獲准專利多年,專利有效性至今並無任何公司提起挑戰
,並於今年8月獲准第四項專利連續案(專利號10792341)。
(2)本公司就「治療龐貝氏症之方法」之專利,與Genzyme公司存在全球地區獨家授權協
議,Genzyme公司與本公司就此授權協議之歐洲地區權利金之收取存在仲裁爭議,本公司
業已於108年6月4日公告,並已委請律師協助處理。Genzyme公司於本件美國聯邦最高法
院判決後,如認為就此等專利相關之美國地區權利金有所疑義,不排除可能另外依授權
協議提起仲裁或採取其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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