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104 國際中橡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0/11/11 發言時間 19:36:22
發言人 黃柏松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316556
主旨 本公司、子公司公告,與Genzyme Corporation,就Genzyme Corporation被授權之歐洲及美國專利權所生歐洲地區與美國地 區權利金爭議達成和解。
符合條款 第 51款 事實發生日 110/11/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1/11
2.公司名稱:
本公司、子公司全循環經濟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Synpac (North Carolina) Inc.及
子公司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 (合稱「子公司Synpac等」)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
1)全循環經濟股份有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2)Synpac (North Carolina) Inc.及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係本公司直接間接
持股99.42%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等專屬授權Genzyme Corporation (簡稱「Genzyme」)「治
療龐貝氏症之方法」多項歐洲專利,專利有效期間至2021年7月10日止。本公司及子公
司Synpac等於2019年6月4日接獲美國仲裁協會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通
知,Genzyme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申請,對前述歐洲專利權有所爭議,且主張
Genzyme就歐洲地區權利金支付義務期限僅至2018年3月6日,而非原先歐洲專利權有效
期間屆至之2021年7月10日 (簡稱「歐洲仲裁」)。
2)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等於2020年2月22日接獲美國仲裁協會通知,Genzyme復向美國
仲裁協會提出仲裁申請,對前述治療方法多項美國專利中之專利號7,056,712之專利有所
爭議,且主張Genzyme就美國地區權利金支付義務期限僅至2021年7月10日止,而非原先
該美國專利權有效期間屆至之2023年2月26日 (簡稱「美國仲裁」,與歐洲仲裁,合稱
「AAA仲裁」)。
3)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等於今日,與Genzyme就AAA仲裁,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協議,
Genzyme同意支付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等美金1.8億元 (簡稱「和解金額」),以解決
雙方所有專利授權金金額之爭議,雙方當事人將依和解協議向美國仲裁協會申請,以撤
回AAA仲裁。和解協議內容依和解協議之約定應予以保密。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前因Genzyme提起歐洲仲裁,而決定不予認列2019年4月1日起之歐洲地區權利
金收入,又本公司亦因Genzyme提起美國仲裁,明確表達不願意支付2021年7月10日以
後之美國地區權利金之意圖,而決定暫不予認列2021年7月10日以後之美國地區權利金
收入。
2)關於和解金額之收入,本公司將依據財務會計穩健保守原則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進行
相關會計處理,具體情形將反映於後續公告之財務報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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