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74 浩鼎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1/26 發言時間 14:34:08
發言人 張念慈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87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0/11/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26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發行普通股上限為
4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實際募集總額依發行股數及每股實際發行價格而定
6.發行價格: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係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於向
金管會申報案件及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
股價之七成,暫定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於每股新台幣75~135元之價格區間內,參酌發
行市場狀況訂定之。實際發行價格俟本現金增資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
依承銷商自律規則第六條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其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70%~95%之價格區間內洽承銷商依當時市場狀況共同
議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實際增資發行新股總數之
15%,由符合資格之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實際增資發行新股總額之10%,採
公開申購之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實際增資發行新股
總數之75%,將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其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
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成整股認購。其併湊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以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
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支應新藥研發專案支出及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繳款期間、
增資基準日及與本次增資相關之其他事項,以及其他未盡事宜。
(2)因資本市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為掌握訂定發行新股及實際發行作業之時效,
前揭包括但不限於本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
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事宜,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
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如每股實際發行價格因市場變動而調整,致募集資
金不足時,其差額將以自有資金、銀行借款或其他籌資工具因應;惟若致募集資
金增加時,超過部分則作為本公司充實營運資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