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昕(4726)負責人林榮錦案涉違反證交法案,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發回更審

日期2021-12-23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26 永昕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2/23    發言時間    18:25:43
發言人    陳佩君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6670880
主旨    本公司負責人因證券交易法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發回更審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0/12/2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林榮錦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台上字3420號
4.事實發生日:110/12/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最高法院對本公司董事長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行 
三審判決。
6.處理過程:本案係對本公司負責人個人起訴,經最高法院審理後三審判決發回更審。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為林榮錦先生個人案件,
對本公司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將於更審程序繼續答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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