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74 浩鼎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2/23 發言時間 10:57:28
發言人 張念慈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8799
主旨 說明媒體報導內容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2/2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2/23
2.公司名稱: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111年2月23日經濟日報A13版、工商時報B4版、自由時報A10版等媒體
報導。
6.報導內容:
「台灣浩鼎昨(22)日宣布,與香港康騰浩諾公司簽署兩項新藥在中國大陸地區(包含香
港、澳門)的專屬授權協議。依據協議,授權條件包含簽約金、里程碑金等,合計最高
可達2億美元(約新台幣55億元),銷售淨額抽成的銷售權利金也有二位數百分比。」
「…另依銷售淨額抽成的銷售權利金,其百分比最高可達兩位數。」
「…未來藥品上市後,並享有兩位數以上的銷售分潤。」
7.發生緣由:澄清並補充說明媒體報導內容
8.因應措施:關於上述媒體報導澄清並補充說明如下
本公司與康騰浩諾簽署OBI-833及OBI-999在中國地區(包含香港、澳門)之專屬授權協
議。依據該協議,授權條件包含簽約金、里程碑金等,合計最高可達美金2億元,依
銷售淨額按比例計算之銷售權利金,其百分比最高可達二位數。
其中簽約金為美金1,200萬元,依約向Odeon Therapeutics (Cayman) Limited (即對
康騰浩諾持股100%之母公司)收取發行之新股作為對價。其餘各項里程碑金及銷售權利
金,將俟合約條件實際成就時,於往後財報認列及揭露相關金額。
相關資訊請參閱本公司2/22發布之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
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