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3/10 發言時間 15:57:53
發言人 張小萍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8911985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3/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0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700,000
4.既得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規定之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員工為限,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如下:
指標A:到職
(1)獲配對象:本公司新聘任之重要員工。
(2)既得時點:
a.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1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
者,可既得4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2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
者,可累計既得7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3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
者,可累計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指標B:特殊或重大貢獻
(1)獲配對象: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
(2)既得時點: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1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仍在職者,可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資遣、死亡,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下列原因
外,其餘皆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完
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取得其既得股份。
3.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
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4.調職:如員工請調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應比照本項第2
點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5.退休: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既得。
6.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
被收購公司時,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準日前一日,其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股份,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二規定之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員工為限。
(二)實際獲配員工及其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職務
工作績效、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
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1年3月9日之收盤價股83.6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
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58,520仟元;如於民國111年10月初發行,依既得條件於111年~
114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1,060仟元、35,449仟元、8,888仟元及
3,12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1年~114年每年對公司每股虧損可能增加
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2元、0.40元、0.10元及0.0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
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依信託保管契
約執行之。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參與盈餘分派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
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等),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四)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參與現金增資認股。
(五)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
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
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辦理
股票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並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
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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