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10/12 發言時間 09:36:59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媒體報導說明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1/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10/12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第A9版財經新聞
6.報導內容:
有關自由時報10月12日有關本公司報導「藥華藥獲「撤銷賠償」 AOP︰不代表
沒賠償責任」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一、AOP之不實主張早已大肆傳播至主管機關、各大媒體,但其主張內容均與事
實不符而未獲披露。惜此篇訊息,本公司更沒有得到任何平衡報導。
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已於今年2月判決中明確載明:仲裁判斷中認定藥華藥具
有故意而應賠償之部分均予撤銷,本公司對AOP公司並無任何賠償義務存在
,判決主文第一時間早已檢送櫃買中心備查,並於5月解除本公司變更交易
方式。
三、迄今已有瑞士、奧地利、德國、美國法院,均判決AOP於各國之請求並無理
由。AOP被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而本公司均已經收訖該訴訟費用款項。正
因各國判決屬公開文件,資訊公開透明,藥華藥與AOP之訴訟進度,無「應
公開而未公開」之訊息。
四、國際上之生技產業專利纏訟事件,雖屬常見,但代理商反告專利權所屬公司
,卻實屬罕見。目前正值本公司現增之特定人繳款時間,該報導顯有意圖散
布不實訊息,意圖操縱股價、干擾現增、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籲投資人勿受
誤導。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
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