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與會的產業專家,包含了:生物產協秘書長林治華、台灣浩鼎生技執行長王慧君、仲恩生醫董事長王玲美、台康生技藥品法規事務部執行協理李元鳳、向榮生技總經理洪懿珮、藥華藥藥事法規處長陳玫圭、中裕新藥臨床試驗暨法規事務處處長賴盈安、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寇怡衡博士等。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跨域整合中心生醫衛政組組長黃毓瑩(攝影/李林璦)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跨域整合中心生醫衛政組組長黃毓瑩表示,科法所作為經濟部的幕僚單位,長期致力於收集全球先進國家的藥品、醫材法規動向,此次舉行專家座談會希望收集產業界第一線藥證申請的經驗與挑戰,彙整針對創新藥品審查法規建言於年底出版電子報告供產業及主管機關參考。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跨域整合中心法律研究員張慧潔表示,目前藥品上市審查機制方面,臺灣已有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小兒嚴重疾病優先審查憑證、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藥品精簡審查、臺日新藥審查合作方案等,有望加速藥品審查、縮短上市的期程。
臺灣優先審查機制自2005年實施,加速核准於2013年實施。因此,生物產協林治華秘書長表示,因市場規模等因素,近年將臺灣列為第一個國家上市的廠商很少,僅有太景*-KY(4157)、藥華藥(6446)兩家,過去藥廠大多先走美國等海外市場,在臺灣加速機制實施前,廠商無法享有相關機制輔導的經驗。
此次會議中,業者皆期許政府除了扮演守門人,應積極扮演支持輔導角色,若主管機關與廠商能夠互相配合,可進一步加速創新藥品的上市速度、嘉惠患者;另外,也建議可從機制設計下手,達成強化本土產業的目的。
台灣浩鼎生技王慧君執行長指出,FDA加速審查的配套發展較為完整,但廠商也必須做足準備,在一天內回覆FDA的問題是常有的事。(攝影/李林璦)
加速審查機制:從指標案到加速審查 產業反映未見加速感?
在多種上市審查機制之中,專家首先探討的是加速審查機制。在此機制下,危及生命/嚴重疾病、初步結果具重大治療進展、以及具顯著功效或改善安全性的創新藥品,可根據替代療效指標/初步臨床結果進行審核提前上市,但上市後需完成確認性試驗。
不過向榮、仲恩等國內最早投入細胞治療、迄今已進入中後期試驗階段的先鋒業者仍表示,雖然官方設有指標案、加速審查等機制,但實際運作上未有其他特別的做法來加快速度,臨床一期到三期試驗都還是一般程序審查。
向榮生技總經理洪懿珮表示,目前台灣加速審查仍在一般上市審查的路徑中。(攝影/吳培安)
王慧君則分享在美國申請加速審查的經驗。她指出,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加速審查的配套雖然發展得較為完整,但廠商也必須做足準備、全力配合,一天之內回覆FDA的問題是常有的事。
她也舉例,FDA針對癌症用藥推出RTOR (Real-Time Oncology Review Program)計畫,以及針對補充新藥申請(sNDAs)、補充生物製劑許可申請(sBLAs)也有STAR (Split Real Time Application Review)試點計畫,加速藥物審查速度。
陳玫圭則表示,TFDA的加速審查雖可幫助廠商節省研發階段臨床試驗的時間,但上市後進行確認性試驗仍有失敗風險而被撤掉藥證,廠商申請前需深思熟慮。
針對上市後的確認性試驗,王慧君也提醒,FDA十分重視上市後驗證,藥廠不可因商業策略而技術性拖延確認性試驗作為延長藥物上市期間的手段,因為FDA規定的PMR (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與PMC (Postmarketing Commitment)都是要做完的、不能拖延,且PMR還會帶有刑事責任。
藥華藥藥事法規處長陳玫圭表示,加速審查的上市後進行確認性試驗仍有失敗風險而被撤掉藥證,廠商申請前需深思熟慮。(攝影/李林璦)
精簡審查機制:業界建議「兩國門檻」降為一國參考 加速新藥上市
接著在「精簡審查機制」方面,是針對已取得他國上市許可的藥品,可透過精簡審查以縮短審查時間。與會專家皆同意,臺灣雖然也有此機制,但須參考美國、歐盟、日本至少2國上市許可;相較之下,同樣設有此機制的澳洲,可參考的國家更多、僅需參考1國,其施行彈性值得臺灣參考,也更有助於藥品於國內市場上市。
不過,王慧君指出,澳洲的精簡審查其實是採臨床顧問的諮詢委員審查、不是由澳大利亞藥品管理局(TGA)親自審批,有時候甚至會比標準申請來得更久;臺灣則是由衛福部食藥署(TFDA)與醫藥品查驗中心(CDE)親自審件。
林治華也指出,精簡審查的法規設立的背景是在1998年CDE成立之前,透過與美歐日監管機關建立溝通管道與合作,參考先進國家上市許可與製售證明,來加速國內藥證審核。
不過,近年政策已轉向鼓勵藥廠將臺灣做為第一上市國,或許可與主管機關協商,將參考國從2國改為1國時,同時要求廠商納入在臺臨床試驗數據,以嘉惠臺灣患者。
賴盈安表示,對於商業考量主要市場在美國/歐盟的廠商來說,精簡審查途徑仍具有誘因,像是中裕的主要產品為愛滋病新藥,目前已在美取證,也建議精簡審查可從參考2國改為1國。
仲恩生醫董事長王玲美表示,雖然目前已經有臺廠新藥在日本上市,但目前這項方案還沒有先例可循,想要申請的廠商目前只能邊做邊學。(攝影/李林璦)
跨國共同審查機制:時差、語言、能量門檻高 臺灣參與跨國藥證審查仍面多重挑戰
在跨國共同審查機制方面,國際上目前已有的案例,包括:美國Orbis計畫、澳洲Access Consortium等監管單位聯合審查機制,廠商可透過統一提交申請,有機會同時取得多國上市許可。
目前,臺灣尚無聯合審查機制,不過在臺日新藥審查合作方案之下,取得臺日一方核准的新藥,審查資料可提供另一方參考申請上市。王玲美指出,雖然目前已經有臺廠新藥在日本上市,但目前這項方案還沒有先例可循,想要申請的廠商目前只能邊做邊學。
另一方面,王慧君也分享,雖然Orbis計畫對新藥開發商有誘因,但因為審查方式和行事風格差異等原因,廠商在申請計畫時需納入考量,以免單一監管單位嚴格審查反而延緩藥品上市。
此外,Orbis的審查運作是多國同時開線上審查會議,臺灣參與跨國審查實務面上的考量,例如時差問題、多國語言版本文件製作的問題、各國要求的嚴格程度不同。賴盈安也提到,臺灣廠商多為中小型規模、人力較精簡,也需要考量是否具同時回應多國法規單位審查的能量。
從事大分子蛋白藥之生物相似藥開發的台康藥品法規事務部李元鳳則分享,有些藥品審查法規是以小分子藥的角度設計,例如沒有牽涉到臨床試驗之新單位劑量的生物相似藥,審查時間和新生物相似藥品相同;不過,李元鳳仍肯定CDE的審查速度,台康之前送出歐、美、臺三國的生物相似藥審查,臺灣是第一個通過的。
林治華指出,跨國聯合審查部分涉及台灣的政治外交,2024年臺灣TFDA成為國際藥政主管機關聯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Medicines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CMRA)的準會員,能第一手了解各國主管機關對法規議題的考量與應對策略,未來或許也可協商廠商將各國共審答詢提供給CDE做審查參考依據。
台康藥品法規事務部李元鳳分享,有些藥品審查法規仍是以小分子藥的角度設計,例如沒有牽涉到臨床試驗之新單位劑量的生物相似藥,審查時間和新生物相似藥品相同。(攝影/吳培安)
(報導/李林璦、吳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