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9/10/21 發言時間 22:34:15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於109/10/21獲悉國際商會(ICC) 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2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仲裁相對人暨反仲裁聲請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聲請人暨反仲裁相對人: AOP 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CC Arbitration Case No.23526/FS
4.事實發生日:109/10/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 AOP 公司於2009 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
我方提供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 資料,AOP提供我方臨床試驗資
料。然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我方臨床資料。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
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之條件,因此,本公司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
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本公司終止合約。然AOP於2018年
4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
歐元賠償。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接獲仲裁判斷,結果如下:
1.本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
2.本公司應支付AOP公司142,221,201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
(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3.本公司應支付AOP公司仲裁費用1,353,976.63歐元。該仲裁費用係依AOP
負擔四成,本公司負擔六成比例計算得出。
4.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故對本公司營運之影響尚待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係指稱本公司有四項遲延,總計
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本公司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故本公
司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本公司於仲裁程序中已盡力主張合約有效終止,故AOP主張遲延賠償顯無依據
。然仲裁判斷認定系爭合約仍然有效,本公司深感遺憾。依仲裁判斷認定之
事實,基於系爭合約,前述本公司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
他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 (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
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依照系爭合約時程,就上述AOP至
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之遲延責任,本公司將
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本公司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
相關對策,故本仲裁判斷對本公司營運之影響尚待評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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