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3/28 發言時間 13:22:25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補充說明本公司110年3月25日仲裁案重大訊息, 及有關專利狀態之說明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0/03/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AOP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6 Sch 18/20
4.事實發生日:110/03/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針對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對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之仲裁判斷,
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申請。經本公司委任之德國律師通知,
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於2021年3月25日作出宣示,駁回本公司撤仲之聲請。
6.處理過程:
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裁定書。本裁定並非最終決定,本案仍可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提起上訴。本公司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裁定書,且本案仍可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故本裁定
並非最終決定。基於考量病患用藥權益,本公司持續與AOP保持合作關係。
AOP於本公司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期間,以系爭仲裁判斷分別於109年12月向奧地
利法院、以及於110年1月向美國法院聲請限制本公司移轉專利予第三人,本公司於
110年1月及同年3月間分別收受送達後,立即委由奧地利及美國律師依各該國法律
採取相應法律行動,法院亦尚未做出最後裁決。縱使依AOP公司聲請就本公司專利
所為之處置仍不影響本公司行使專利權,本公司仍可使用該專利於生產、製造、及
銷售等,亦可將該專利授權予第三人,僅本公司將專利移轉至第三人之權利受限,
惟因本公司對於該專利本無移轉第三人之計畫,因此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
上述關於奧地利部份資訊已揭露於本公司109年合併財務報告P.67「九、重大或有
負債合約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之後本公司也會按發生時間點,詳述於年報及
後續之財務報告中。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預計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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