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與AOP仲裁案,ICC仲裁授權及製造合約有效、其餘駁回。不需支付原仲裁判斷之賠償及利息等費用

日期2022-02-16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2/15    發言時間      23:50:04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撤仲案說明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1/02/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AOP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I ZB 21/21
4.事實發生日:111/02/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針對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案,本公司於2022年
2月15日經本公司委任之德國律師以電郵告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以終局確定裁定,
本公司不需支付原仲裁判斷之賠償及利息等費用。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2022年2月15日經本公司委任之德國律師以電郵告知,關於德國法蘭克福
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案,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以終局確定裁定
撤銷原仲裁判斷結果中之(2)本公司應支付AOP公司142,221,201歐元及以基礎利率
外加5% 計算之利息 (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及(3)本公司應支付AOP公司仲
裁費用1,353,976.63歐元。

前述原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撤仲之聲請及准許執行之裁定均已經德國
聯邦最高法院予以廢棄。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仍然維持原仲裁判斷結果中之(1)本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及(4)所有其他請求均被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根據前述德國最高法院終局確定裁定之意旨,本公司於2020年10月21日重大訊息所
公告ICC仲裁判斷認定應支付之相關賠償及利息,業經裁定確認為不存在,對本公司
財務業務有正面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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