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3/22 發言時間 15:53:43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仲裁案接獲美國聯邦麻州地方法院裁定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3/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AOP 公司 v.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聯邦麻州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20-cv-12066-MLW、1:22-mc-91022-MLW
4.事實發生日:111/03/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2022年3月22日上午經美國律師通知,美國聯邦麻州地方法院針對AOP
公司就系爭仲裁判斷聲請承認與強制執行之案件,正式做出裁定。
6.處理過程:
美國聯邦麻州地方法院裁定之意旨摘要如下:
一、2020年10月16日系爭仲裁判斷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確認本公司與AOP公司
間之授權合約(License Agreement)及製造合約(Manufacturing Agreement)
仍屬有效之判斷內容,予以承認。
二、系爭仲裁判斷之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命本公司向AOP公司支付142,221,201歐
元之損害賠償並依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之判斷內容,拒絕承認並正式駁回。
三、系爭仲裁判斷之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命本公司應負擔並支付1,353,976.63歐
元仲裁費用之判斷內容,拒絕承認並正式駁回。
四、系爭仲裁判斷之主文第四項中駁回系爭仲裁案件兩造當事人其他請求之判斷
內容,予以承認。
除前述裁定意旨外,AOP公司就系爭仲裁判斷所為之其他相關承認及聲請暫時限制
本公司專利移轉第三人等強制執行聲請事項,均正式駁回。
另有關AOP公司聲請司法協助調查蒐集刑事案件之相關證據乙案亦一併駁回,相關
內容請參閱本公司於2022年1月22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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