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能夠真正走向商品化、被大眾所接受,除了生技公司和主管單位,身處執行第一線執行臨床試驗的醫師,也扮演著關鍵角色。本刊採訪了國內4組具有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研究經驗的醫師,彙整出他們認為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的「四個必要」。
撰文/吳培安
臺灣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每5人之中就有一人是65歲的高齡長者!如何利用再生醫療新契機解決未來龐大的癌症與慢性病醫療照護需求、降低醫療負荷,不僅是產業投入,醫療界也密切關注。
在新醫療產品核可上市前,臨床試驗是必經的考驗,細胞治療也不例外。
參與臨床試驗的醫院醫師,負責帶領醫護團隊,依據生技公司和臨床試驗受託機構(CRO)撰寫的操作程序,參與了受試者招募、執行給藥、收集數據、術後監測等關鍵角色。
此外,衛福部醫事司《特管辦法》開放六大類細胞治療上路迄今,全臺灣已有58家醫療機構獲得《特管辦法》核准施作,且20家醫學中心皆參與其中,現在除了苗栗、南投、宜蘭、臺東外,各縣市轄內皆有醫院執行細胞治療計畫。
《特管辦法》的開放,不僅讓醫院有機會對細胞治療的特殊性與操作流程更加熟悉,也讓民眾對細胞治療的認識得以提升;國內許多醫學中心級醫院,也新設置細胞治療中心,加速細胞治療專業醫護人員的培訓,展現了醫院對新興醫療技術的擁抱,也間接強化了執行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的水準。
為了瞭解臨床試驗醫師對細胞治療的看法,本刊採訪國內從事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特管辦法》或相關研究的指標性醫師團隊,並整理出醫師意見中的四個「必要」。
此次受訪的醫師,包含了:林口長庚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張毓翰、亞東醫院研究副院長張至宏、亞東醫院醫學研究部邱彥霖醫師及臨床試驗中心主任江珠影、台大癌醫血液腫瘤部兼任主治醫師林建廷、臺北榮總醫學研究部主任暨眼科部主治醫師邱士華。
部分臨床試驗指標性醫療機構,則因為「再生醫療雙法」爭議當前,認為時機敏感而婉拒受訪。
臨床試驗醫師小檔案
⊙ 亞東醫院/邱彥霖–醫學研究部主任、江珠影–臨床試驗中心主任
亞東醫院是新北市唯一醫學中心等級的大型綜合醫院,也是臺灣第一個獲《特管辦法》核准膝關節退化細胞治療計畫的醫院。現任副院長張至宏潛心軟骨修復研究20年,他也是成為帶領亞東醫院在骨科方面《特管辦法》執行、以及骨科細胞治療臨床試驗及基礎醫學研究的火車頭。
亞東醫院醫學研究部長邱彥霖,是腎臟內科主治醫師,他與臨床試驗中心主任江珠影,一同負責院內與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相關事務。目前亞東醫院的臨床試驗案,主要涵蓋骨科、肝癌、鼻咽癌、腎臟病等。
⊙ 林口長庚醫院/張毓翰–臨床試驗中心主任
長庚醫療體系為國內目前少數擁有符合衛福部優良組織操作(GTP)規範之自建細胞製備場所(CPU)的醫院。張毓翰自2014年起,與向榮生醫科技從臨床試驗早期便開始合作迄今,也參與《特管辦法》的細胞治療案,現為骨科部關節重建骨科的教授級主治醫師,同時從事細胞擴增製程的研究。
張毓翰透露,林口長庚的細胞治療臨床試驗在近三年內已經結案6件,其中4項是幹細胞、2項為免疫細胞。此外,因為長庚在桃園分院設有自己的GTP,也促進院內醫師發起臨床試驗的風氣,目前是以誘導型多潛能幹細胞(iPSC)及自體免疫細胞為主。
⊙ 臺大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林建廷–血液腫瘤部兼任主治醫師
林建廷現職為台灣細胞醫療協會(TACT)理事、臺大醫院癌醫分院血液腫瘤部兼任主治醫師,其曾至美國賓州大學進修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細胞治療相關技術研發,也曾任臺大台成幹細胞治療中心主任、沛爾生醫資深副總暨技術長,以及衛福部食藥署(TFDA)再生醫學諮議小組委員等職位。
林建廷的臨床工作經驗超過15年,在沛爾生醫任職期間,一手建立CAR-T細胞相關研發平台與技術,並推展至GTP生產規格與啟動CD19 CAR-T臨床一期、二期試驗;現除參與公協會活動,也在安邦生技擔任資深醫學顧問。
⊙ 臺北榮總/邱士華–醫學研究部主任
邱士華現為臺北榮總醫學研究部部主任、眼科部主治醫師,負責帶領北榮GTP細胞實驗室及細胞治療創新研發中心。邱士華長期從事視網膜修復相關的再生醫學研究,是國內第一位將誘導型多潛能幹細胞(iPSC)及基因療法導入眼科醫學研究的學者。
近期,其在國科會「超高齡社會之精準再生醫學啟航計畫」支持下,與陽明交大副校長李鎮宜團隊合作,展開半導體製程生醫晶片的跨領域開發,希望將其應用於優化iPSC衍生視網膜細胞的製程和分化穩定性,並建立GTP等級的細胞產品標準操作流程及檢驗確效系統。
亞東醫院是臺灣第一個獲《特管辦法》核准膝關節退化細胞治療計畫的醫院。中:副院長張至宏;左:醫學研究部主任邱彥霖;右:臨床試驗中心主任江珠影。(攝影/李林璦)
【第一個必要】醫院評估臨床試驗可行性
在本次採訪中,受訪醫師普遍表示,其實醫界對細胞治療抱持中性態度的醫師仍占最多,部分表示支持,並主動投入臨床試驗或《特管辦法》,真正的反對者,其實很少。
醫師表示,醫界對細胞治療最大的遲疑點,主要在於細胞治療的臨床試驗如果沒有完整走完,療效就無法充分證實,但國內目前仍沒有生技公司做到這一點。
同樣的爭議,就發生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八條的有附款許可(Conditional Approval),遭到許多醫界人士反對做完臨床二期試驗就能暫時性批准,主張生技公司應按部就班把臨床三期試驗做完、充分驗證安全與有效性才是正道,醫師也才敢把細胞治療產品推薦給病人。
林口長庚張毓翰主任表示,以脂肪幹細胞治療膝關節為例,目前一針療效可以維持多久?要打幾針?什麼階段開始打最有效?雖然《特管辦法》經驗正面,但其實至今都還在累積臨床證據中,也還沒有確切的答案。
「細胞治療在醫療領域中,其實還沒有那麼普及,但對於醫師來說,我們都很願意做臨床試驗。之所以要執行臨床試驗,就是想要替病人找到另外的選擇,讓患者去參加臨床試驗,也不是要把病人當成白老鼠。」張毓翰強調。
受訪醫師也分享,醫院在選擇合作臨床試驗的生技公司時,通常會由臨床試驗中心統籌整個行政程序。除了看生技公司是否符合政府法規(例如GTP),臨床試驗中心還會負責評估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充分保護受試者,再交由院內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IRB)審查,雙方簽署合約、展開試驗。
「對醫生來說,臨床試驗可以幫病人找到新的治療方式,提升照護品質,解決一些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讓病人多一種選擇。」亞東醫院邱彥霖主任表示。

張毓翰表示,雖然細胞治療在醫療領域中還不普及,但對於醫師來說都會很願意做臨床試驗。(攝影/李林璦)
【第二個必要】限制招募廣、簽立知情同意書 建立患者保護機制
除了療效不明,細胞治療更讓人為之卻步的另一個關鍵,在於細胞治療的高價。
以《特管辦法》現行的收費價格來說,至少就從幾十萬元起跳,高價的甚至可以到幾百萬、幾千萬元,已經獲得批准的CAR-T產品也要價1,200萬至1,400萬元左右。
受訪醫師表示,若非是不另外收費的臨床試驗,在療效又不確定的狀況下,實在難以推薦給病人,或是必須清楚告知治療風險,希望患者權衡利弊、量力而為,最不希望是看到患者或家屬傾家蕩產,最後卻看不到療效,這樣對病人實在難以承受。
因此,除非有完整的臨床試驗療效數據證明,否則醫師通常不太會主動跟病人推薦《特管辦法》治療;在臨床試驗招募上,醫院招募受試者的廣告也必須通過IRB審查,不得宣稱療效主動吸引患者上門,或是以車馬費或報酬利誘。
臺北榮總邱士華主任也舉例,在北榮的IRB審查會中,有三分之一委員來自院外,且其中還有法律專業人士、牧師等非醫療人員,並另外設置了受試者保護中心(HRPC)監督IRB臨床試驗,保護患者的權益。
「醫院很重視臨床試驗受試者,即使對患者沒有特別的好處,也至少不要讓他們變得不好,所以會提供足夠的機制去保護受試者,例如稽核和後續監測等。這些受試同意書都會有詳細的說明,醫師和患者確保充分溝通非常重要。」張毓翰說。
另一方面,除了醫師會評估患者是否適合成為受試者,有的患者有時也會主動詢問,甚至自己已經都先查好了資料。林建廷醫師就表示,很高興看見現在有越來越多中文的衛教文章,衛福部也架設細胞治療技術資訊專區,讓民眾更正確地接收細胞治療的知識。
張毓翰分享,其實患者自己也會評估利益得失,例如如果臨床試驗打到細胞的機率比較高,才會願意參加;如果被分到安慰劑組的機會只有50%,就有可能不願意參與。
「有的臨床試驗也會設計成非細胞組在解盲後,若受試者願意,就補給他一劑細胞。這在醫學研究上稱做Cross-over study,等到解盲數據出來後,再給安慰劑組受試者予試驗用藥,如此可以看出早給藥或晚給藥的差異,也許會因此發現更多臨床使用上的資訊。」張毓翰說。
【第三個必要】鼓勵細胞治療業者 做臨床試驗
張毓翰表示,過去時有所聞國人赴海外接受治療、或是在國內接受地下化的非法細胞治療亂象發生,其實直至今日都依然存在。
曾親身參與過細胞治療產業的林建廷認為,通過臨床試驗來證明細胞治療的潛力,更可以有效把關,但也希望能給生技業者多一些鼓勵。
「若沒有這些臨床試驗的話,這些細胞治療醫療就可能都轉入地下化。因此,在臺灣醫療環境中有人願意投資做臨床試驗,都應該被鼓勵,特別是臨床一期試驗,因為,參與的受試者通常不多,影響的人數也較少,有效的產品更有機會早點被發現、推到臨床二期試驗,將來能受益的患者就更多。」
林建廷也表示,病人的醫療權利依然是最重要的。「之所以發展再生醫療就是要幫助病人,所以需要用嚴謹的實驗和臨床試驗證明產品能夠幫助病人。廠商的心態很重要,如果是因為覺得再生醫療很夯、可以賣很貴的價格、利潤很多,那麼發展方向就可能會越來越偏。」他說。
邱士華則認為,除了由生技公司或藥廠發起的臨床試驗,由醫師發起的臨床試驗(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也應該被鼓勵,希望政府有明確的整合輔導機制,由專業團隊或生技公司,協助嫁接研究團隊的早期成果、增加轉譯醫學成功的機會。

邱士華認為,希望政府有明確的整合輔導機制,協助嫁接學研團隊的早期成果,增加轉譯醫學成功的機會。(攝影/李林璦)
【第四個必要】再生醫療立法 可加強執法依據
最後,針對《特管辦法》即將在今年下半年公布第一份成效報告,邱彥霖提醒民眾,特管辦法報告的數據只能當成參考,不一定能看得出正確的療效,特別是癌症,很可能會因為患者接受治療時多半虛弱或是各種因素,療效分析上會比較參差不齊。
「因為特管辦法是讓民眾自己去參加的,不像臨床試驗有嚴格的篩選條件、由醫師評估適合的受試者,所以光憑特管辦法成效報告,可能還是很難解讀有效還是無效。必須注意的是,當數據被公布出來的時候,大家就可能會療效產生刻板印象,而不會仔細去分析,一看到新聞報導就產生偏見。」邱彥霖說。
林建廷也表示,雖然《特管辦法》已經某種程度開放國內進行細胞治療,但仍期盼各界能盡快取得共識,讓再生醫療雙法盡快通過。
「目前,有一派人不贊同現在的草案,是為了保護病人權益,另一派的則是為了保護病人接受醫療的權力,所以,就算雙法還不是100%,但可以先提供給有需要的病人,如果真的有需要,未來『穿著西裝改西裝』、滾動式調整也行。其實,雙方只是希望保護病人的方式不一樣而已,但指控贊成方與廠商勾結就有點過頭了。」林建廷說。
「對立法的期待,一方面是興利,兼顧病人接受治療的可能性,也讓已經投入大量資金、認真做臨床試驗的廠商得到報酬;另一個就是除弊,直到現在,臺灣還是充斥著許多地下化的再生醫療,充斥著各種非法的廣告。希望藉由再生醫療雙法,提供政府更有力的執法依據。」林建廷說。

林建廷表示,再生醫療立法的重點既是為了興利、鼓勵生技業者和醫院投入創新療法研發,也是為了除弊、遏止亂象。(攝影/巫芝岳)
細胞治療的未竟之處—— CMC法規協和
在此次採訪中,臺北榮總邱士華主任特別提出對國內再生醫療發展落後的憂心,也指出當前國際對細胞治療尖端發展的最大挑戰,在於對產品標準的接軌,包括了:藥品化學製造與管制(CMC)、優良實驗室操作(GLP)、品質管理與確保(QC/QA)等。
他舉目前國際上進展快速的異體細胞產品——澳洲生技公司Mesoblast治療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的骨髓間質幹細胞產品Remestemcel-L為例,雖然它已經在澳洲、加拿大、日本獲批,但在今年送審美國生物製劑藥證申請(BLA)時,卻遭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以批次放大生產製程一致性,以及病人數量不足要求補件。
「這反映出每一批次的穩定生產、細胞的一致性,並用分析結果說服FDA本身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另外,各國的法規要求還沒有完全一致,只可說是大方向上有共識,在產品端、製造端和療效驗證細節中仍有差異。我建議,臺灣在法規學習面上,不只是看日本,也應該多看美國和歐盟的法規。」邱士華說。
此外,他也表示,由於未來細胞治療一定會往異體細胞趨勢走,但細胞畢竟是取自於人,無論是來自受試者或是捐贈者,每顆細胞也都會不盡相同,管理方式將會和傳統藥物有相當大的差異。
未來法規單位如何把關放大製程的CMC、藥物毒理學、生產一致性,可以容許哪些、哪些絕對不能妥協,都可以提早思考規畫。
>>本文刊登於《環球生技月刊》Vol.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