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藥品加速上市法制與產業策略報告發布會」之一

資策會科法所揭美歐澳創新藥上市法規! 曝臺灣三大挑戰待優化

撰文記者 李林璦
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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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指導、資策會科法所主辦,攜手生技中心(DCB)跨法人合作,並由臺灣生物產業發展協會執行,在BIO Asia-Taiwan亞洲生技大會中舉行「創新藥品加速上市法制與產業策略報告發布會」。(攝影/張哲瑋)
在全球面對人口高齡化與醫療科技急速進展的時代,生醫產業已成為帶動國家競爭力的關鍵領域。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法所)王勁力所長指出,從基因療法、細胞治療到AI輔助藥物開發,先進的科技帶來突破性醫療新契機,同時也衍生複雜的法規與制度挑戰。而科法所長期投入科技與法律整合的政策研究與法制規劃,協助政府完善創新藥品上市路徑、智慧財產保護、資料治理等制度環境,並以「科技 x 法制」的政策橋接角色,為我國生醫產業注入永續動能。
 
近(24)日,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指導、資策會科法所主辦,攜手生技中心(DCB)跨法人合作,並由臺灣生物產業發展協會執行,在BIO Asia-Taiwan亞洲生技大會中舉行「創新藥品加速上市法制與產業策略報告發布會」,剖析創新藥品產業趨勢,並深入解析美國、歐盟及澳洲等先進國家在加速藥品上市審查及研發促進機制的發展,期盼為國內業者掌握各國最新法規動向與市場佈局策略。


圖說:資策會科法所跨域整合中心林冠宇主任表示,國外在法規機制設計上,鼓勵主管機關與產業共同累積研究數據並交流,而非規避新興技術。(攝影/張哲瑋)
 
資策會科法所跨域整合中心林冠宇主任致詞表示,藥品上市的法規途徑與行政管制可謂異曲同工,目的皆在於風險辨識與控管。但隨著技術日新月異,藥品上市法規發展出「有條件許可」(conditional approval),這也是因為許多創新藥物,例如基因與細胞治療,其技術極為先進,主管機關與業界都還在摸索其審查方式。
 
林冠宇強調,因此,國外在法規機制設計上,鼓勵主管機關與產業共同累積研究數據並交流,以提升風險辨識與控管能力,而非規避新興技術,才能使審查能與技術同步演進。資策會科法所與DCB、生物產協攜手合作,透過訪談深入了解產業界的創新產品在上市審查的挑戰,完整報告將於今年底以電子報告形式提供給產業界、政府單位參考。 
 

圖說:資策會科法所跨域整合中心法律研究員張慧潔分享「創新藥品加速上市法制研析」。(攝影/張哲瑋)
 
資策會科法所跨域整合中心法律研究員張慧潔分享「創新藥品加速上市法制研析」。她表示,創新藥品研發到上市流程複雜,傳統臨床前試驗就需要3~6年,臨床試驗6~7年,核准審查需半年~2年,難以即時回應患者迫切的醫療需求,因此各國紛紛制定藥品加速上市機制。
 
藥品加速上市機制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在上市審查階段給予加速的機制──上市審查機制,包含優先審查、加速審查、精簡審查與跨國共同審查;第二種則是在研發或上市後階段提供激勵措施──特殊認定,例如孤兒藥認定、突破性療法/快速通道、再生醫療。 

《美國》FDA優先審查縮短時程40% 孤兒藥、ORBIS多軌制度 「快轉鍵」助攻上市


張慧潔首先針對美國的法規進行分析,美國的上市審查機制中,具有可將審查時間從300天縮短至180天的優先審查 (Priority Review);加速核准(Accelerated Approval)則是可接受使用替代/中間終點的臨床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核准後需完成協定的確認性試驗才能轉為正式上市;以及跨國共同審查機制(ORBIS計畫),其針對符合優先審查條件的癌症療法,可與加拿大、新加坡、瑞士、英國、澳洲、巴西等國家的監管單位共同審查,有機會同時取得多國上市核准。
 
而在特殊認定方面,美國也推出多元的認定機制,包含孤兒藥認定(ODD),不僅在臨床試驗期間研發補助、臨床試驗費用最多25%可抵稅,上市後尚有7年市場保護期;且針對兒科疾病的孤兒藥,還可額外給予兒科罕見疾病優先審查憑證(rare pediatric disease PRV),該憑證可轉售且價值十分高昂,過去曾有公司轉售超過1億美元。
 
張慧潔表示,美國亦有快速通道(Fast Track)、突破性療法(Breakthrough Therapy)、再生醫學先進療法(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y, RMAT)三項特殊認定機制,雖然激勵措施相似,其主要差異在於證明療效所需的初步結果或臨床數據,以及突破性療法是由FDA參與溝通並適用優先審查。 

《歐盟》孤兒藥保護期長達10年 優先藥物激勵計畫力推新藥首發歐盟

 
張慧潔接著分析歐盟的上市審查機制,其加速審查類似美國的優先審查,審查時間從210天縮短至150天,另有附條件許可(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zation)與特例核准(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Authorization),另設有每年追蹤機制,若未按期完成試驗或藥品風險大於效益,可能被暫停或撤銷上市許可。
 
歐盟的特殊認定則同樣分為孤兒藥(Orphan Medicinal Product, OMP),其市場保護期較長達10年。優先藥物激勵計畫(PRIority MEdicines),則要求該新成分新藥需將歐盟作為全球第一個上市市場或在第一國申請後90天內提出申請。歐盟亦有先進醫療產品等針對再生療法的激勵措施。 

《澳洲》參考七國審查結果、多國聯審 加速新藥落地

 
而在澳洲方面,上市審查機制中的優先審查(Priority Review)與臨時核准(Provisional Approval)均類似美國機制,惟臨時核准要求藥品需在最長六年內完成完整試驗,並在兩年後進行重新延期評估。
 
特別的是,澳洲有可比海外監管機構(comparable overseas regulator, COR),若藥物獲美、歐、加拿大、英、新加坡、日本與瑞士等7個海外監管機構認證上市,在澳洲申請上市時可參考其審查結果,縮短審查時間至120~175天。澳洲也與多國聯盟,如加入美國OBIS計畫,並建立工作共享計畫,廠商可同時提交多國申請,讓2個以上監管機構聯合審查,有機會同時取得多國藥證。 

《臺灣》精簡審查至少參考2國 罕病/少數用藥分雙法管理

 
張慧潔指出,在臺灣的上市審查機制中,優先審查與加速核准類似美國機制,優先審查可將審查時間從360天縮短至240天,此外,臺灣的加速核准亦適用於優先審查。
 
臺灣另有精簡審查機制,這類似澳洲的參考海外藥證機制,若藥品已在美、歐、日取得上市,在臺灣可參考海外審查結果並縮短審查時間至120~180天。特別的是,臺灣在2019年與日本簽訂「臺日新藥審查合作立場書」,取得臺日任一方核准後,一年內可參採已核准一方的審查報告。
 
而臺灣在特殊認定方面,罕見疾病與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物,是以「雙法」方式管理,與國際孤兒藥機制不同。罕見疾病用藥之認定,是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醫療法》,先由政府認可罕見疾病,相關治療藥品需經罕藥認定,上市後獲得10年市場保護期。臺灣法規規定已認定的罕病治療需由健保涵蓋,病人免部分負擔。
 
小兒跟少數疾病用藥則是依據《藥事法》中的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要點進行查驗登記,激勵措施與歐美孤兒藥不同,主要為個案放寬要求與適用優先審查。若針對兒科疾病開發且在臺灣國內執行試驗,上市後會給予優先審查憑證,此憑證類似美國,可進行轉售。  

臺灣三大挑戰待解! 產業籲調整精簡審查門檻、區分罕病/小兒病獎勵、完善再生法規

 
張慧潔表示,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團隊透過訪談創新藥品開發公司與舉辦產業專家座談會,歸納總結出,臺灣已具備多元的加速藥品上市機制,多數機制採預先認定,相較美國在NDA階段才申請,可降低申請的不確定性。
 
但是,廠商也提到,精簡審查、罕病認定的適用門檻較難達成,像是精簡審查中要求至少取得歐美日中兩國核准證明才能適用,而澳洲只需一國即可。廠商建議改為一國以增加誘因,若有族群差異考量,廠商可接受在臨床試驗中加入臺灣案例。
 
而對於罕病認定,廠商指出,市場保護期是廠商研發罕病藥品的最大誘因,臺灣的罕病認定較嚴格,因涉及健保預算編列,因此建議區分罕病與小兒/少數嚴重疾病的激勵措施,並在後者加入市場保護期,上市後可交由市場機制決定。
 
張慧潔指出,建議可建立跨國共同審查機制,雖然目前臺灣與日本有合作,但參與國家少且無法同步取得藥證,美澳則可針對特定藥品進行共同審查,有機會同時取得多國藥證。廠商們均認為,此機制有助於跨國佈局,減少重複審查時間與行政成本。
 
不過,廠商也需評估自身回應多國審查的能力,且臺灣參與可能涉及國際政治考量,建議可先從參與國際計畫的廠商那裡蒐集跨國審查意見,供我國監管單位參考。
 
張慧潔表示,臺灣目前沒有再生醫療認定機制,而美歐已針對再生醫療產品給予各式獎勵。建議臺灣需盡快完善再生雙法子法公告施行,並制定如優先審查、增加溝通的激勵輔導措施,加速再生醫療產品上市,不但能減少非法的灰色細胞治療,取得國內上市許可才能吸引國際醫療。

(報導/李林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