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與AOP間之仲裁案,獲判授權及製造合約仍為有效,應負多年之遲延責任

日期2020-10-22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9/10/21    發言時間     22:44:07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於109/10/21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 新聞稿內容
符合條款    第  12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21
說明    
1.發布財務業務資訊之日期及時間:109/10/21 晚上8點30分
2.發布財務業務資訊之地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公開之財務、業務相關資訊:
  有關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之仲裁案,本公司於今日獲國際商會
  國際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s)之最終仲裁判斷。
4.若有發布新聞稿者,其新聞稿之內容:
  藥華藥今日宣布有關其與AOP(下稱AOP)間之仲裁案,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之最終仲裁判斷。
  藥華藥與 AOP 於2009 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
  提供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 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
  然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內
  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之條件,因此,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
  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然AOP於2018年4月國際
  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歐元賠償。
  藥華藥於109年10月21日接獲仲裁判斷,結果如下:
  1.藥華藥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
  2.藥華藥應支付AOP 142,221,201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
    (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3.藥華藥應支付AOP仲裁費用1,353,976.63歐元。該仲裁費用係依AOP負擔四成,
    藥華藥負擔六成比例計算得出。
  4.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係指稱藥華藥有四項遲延,總計
  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故藥華藥
  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藥華藥於仲裁程序中已盡力主張系爭合約有效終止,故AOP主張遲延賠償顯無依據
  。然仲裁判斷認定系爭合約仍然有效,藥華藥深感遺憾。依仲裁判斷認定之事實,
  基於系爭合約,前述藥華藥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他三個骨髓
  腫瘤適應症 (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和慢性骨髓性白
  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依照系爭合約時程,就上述AOP至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
  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之遲延責任,藥華藥將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
  以維護藥華藥股東權益。藥華藥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及可採取之策略,故
  本仲裁判斷對藥華藥營運財務業務之影響尚待評估。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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