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時間18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公布一項新指南草案,生技公司或藥廠未來欲以一項臨床試驗結果申請藥物批准時,需要將完整數據——無論來自國內/海外或是積極與否——都提交給FDA,並提早與FDA召開會議。FDA的藥物評估研究中心(CDER)和生物製劑評估研究中心(CBER)將徵求意見,期限至今年12月18日。
這項草案之所以受到注目,是因為近年FDA持續打擊只靠一項臨床試驗就提交藥證申請的生技公司或藥廠。一直以來,FDA的標準是兩項臨床試驗說明安全性及有效性,但美國國會已經同意,給予某些難度極高、甚至難以完成一項以上臨床試驗的案例某種程度上的法規彈性。
此次的指南草案,即是以一份在2019年提出的「展現人類藥物及生物製劑產品之療效充實證據」(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Evidence of Effectiveness for Human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s)的文件為基礎更進一步。這份文件指南說明了什麼是FDA認為適當且妥善控制的臨床研究,包括試驗設計、試驗終點及統計的考量等。
FDA表示,他們希望藥物開發商(drug sponsor)如果僅憑一項臨床試驗研究就提出藥證申請,則該項研究用來說明功效證據的,必須是適當、妥善控制(adequate and well-controlled)的臨床試驗,且具有確認性證據(confirmatory evidences)。
FDA會特別著重審視數據的品質及數量(quality and quantity)。因此,藥物開發商必須備齊一份與療法相關之安全性及有效性「所有數據」的描述與分析,無論該份資訊是來自國內或海外、數據是積極或失敗,都應收載在內。
FDA表示公司不應該選擇性挑選對療效結果有利的支持性證據,呈現給法規監管單位。這些研究或確認性證據可能會被發現互相矛盾,除非業者有足夠的科學性驗證,能夠說明為何這些發現會如此不同(disparate)。
此外,FDA也表示,藥物開發商應該考慮到所申請批准藥物的臨床情境(clinical context),例如:該患者群是否有未滿足需求?這種特定疾病的患者群是否很小?如果是,可能意味著憑單一臨床試驗申請藥證是合適的。
不過,FDA建議,如果藥物開發商希望只靠一項臨床試驗申請藥證,應該要提早與法規監管單位溝通,就像新藥臨床試驗前會議(pre-IND meeting)。這樣的溝通不應該晚於臨床二期會議,且藥物開發商在會議中,也應該做足準備說明單一試驗設計的必要性,並準備好說明擬定的計畫,接著FDA就會和業者就能一起討論單一試驗是否足以帶來充實的功效數據。
針對確認性證據方面,FDA也建議藥物開發商,現在已經有很多的選項,是一般的臨床開發計畫會使用的數據,這些就可以當成確認性證據,無需自行多費功夫。
這些選項包括:過去已送審、已批准的適應症功效證據;來自已建立的動物模式的臨床前數據;從相同藥理學類型的療法得出的證據;自然病史資料;真實世界數據或證據;擴大取得計畫(expanded access program)的數據;或是在疾病的病理生理學被充分了解,例如由單一基因或酵素缺失所造成的疾病,也可以使用藥物的作用機制證據。
參考資料:
https://www.fiercebiotech.com/biotech/fdas-single-trial-guidance-calls-good-bad-and-ugly-data-support-effectiveness
FDA指南草案原文連結:
https://www.fda.gov/media/172166/download
(編譯 / 吳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