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科法所「國際法規線上論壇」

CGT法規監管變動快!專家:與監管機構早期溝通至關重要

日期2025-11-06
EnglishFrenchGermanItalianPortugueseRussianSpanish
(圖片來源:擷取自活動畫面)
 
10月29日,由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指導、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主辦的「國際法規線上論壇:美國細胞與基因治療(CGT)產品的法規框架—現況與新發展」,第二場邀請到Spark Therapeutics前法規與政策內容管理主管、現任生物創新組織(BIO)科學法規事務副總裁Snehal Naik,並於綜合討論中,與擁有豐富藥物法規策略與臨床經驗的洪筱玲博士對談,分析當前美國CGT監管動態,也提醒台灣的CGT開發商應及早規劃全球策略,理解各國法規差異與互通性。
 
開場致詞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呂政諺研究員表示,CGT正在改變醫療的未來。近年來,美國持續推動在CGT領域的進展,推出「再生醫療先進療法」(RMAT)認證制度,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也在不斷更新法規架構,加速此類產品從研發到核准的腳步,期待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保障病人安全。
 
呂政諺進一步指出,台灣也正積極投入相關產業,越來越多企業投資於細胞治療、基因編輯與病毒載體生產,並建立符合GMP與GTP規範的製造設施,與國際夥伴展開合作。他指出,了解美國法規的最新發展,將有助於台灣業者與國際標準接軌,並加速創新成果進入全球市場。
 

(圖片來源:擷取自活動畫面)
 

Snehal Naik:CGT進入加速發展期 法規指引同步增列

 
Snehal Naik首先指出,雖然30多年前就有病毒載體相關的早期臨床研究,但CGT真正進入大規模核准與商業化階段是近十年才開始。尤其近年全球臨床試驗數量呈倍數成長,顯示該領域正快速從早期探索走向可實際應用的成熟階段。
 
她表示,隨著越來越多企業投入CGT產品開發,監管單位所接收到的技術諮詢多半聚焦在相似議題上,因此近年,監管單位開始將原本以個案回覆為主的意見,系統性整理為公開可循的正式法規指引。
 
以美國FDA為例,從1990年至2019年之間,與CGT或再生醫療相關的指引總計僅約20份;但自2020年至2025年9月,短短5年間,新增的CGT專門指引就已超過15份,顯示監管框架正以明顯加速度成熟與擴展。
 

各國CGT分類、定義大不同 臨床開發應提早布局

 
Naik認為,法規監管指引的增加主要是該領域的技術一直在進化,從早期CAR-T療法與單一腺相關病毒(AAV)載體開發的基因療法,後續逐步拓展到非病毒載體傳遞、脂質奈米顆粒(lipid nanoparticles, LNP)、外泌體(exosomes),近期更走向體內改造T細胞的產品,適應症也從罕見遺傳疾病逐漸針對慢性疾病。
 
因此監管單位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監管架構能跟上,確保新型療法與新作用機制仍能被歸入「先進療法」、「基因治療」或「再生醫療」等既定的法規範疇中,或是被明確定義。
 
針對分類與定義,Naik表示,歐洲藥品管理局(EMA)對先進療法採取相對基礎而明確的分類方式,將基於基因、組織或細胞的人用藥品統稱為「先進療法醫藥產品(ATMP)」,並再細分為基因治療產品(GTMP)、體細胞治療產品(sCTMP),以及組織工程(TEP)、結合醫材的先進療法產品(Combined ATMP)四大類產品。
 
美國FDA的分類架構則與EMA大致相同,但在適用範圍的描述上更具體,例如特別區分「體內(in vivo)」與「體外(ex vivo)」基因治療模式等。
 
她也提醒,雖然CGT療法的科學原理相同,但各國監管機關在名詞、分類與法規框架上並不完全一致。歐美、中國、日本等地對同一類產品可能採用不同的定義與適用規範,對研發者而言,若未在臨床初期就掌握產品在不同地區將被歸屬的法規路徑,後續進入多國試驗或上市申請時,可能面臨必須補做額外臨床前研究的風險。
 
接著Naik也分享FDA是以「中心(Centers)」為組織單位,每個中心再依專業領域細分為不同辦公室,以治療產品來說,在FDA最關聯的三個中心是藥品評估研究中心(CDER)、生物製劑評估與研究中心(CBER)、醫療器材與放射健康中心(CDRH),與CGT相關的產品,通常會由CBER審查。
 
但若某些CGT產品涉及特殊輸送裝置或手術方式給藥、甚至需以伴隨診斷試劑輔助,就需額外由CDRH審查。她建議,CGT目前是發展快速且容易混淆的領域,需及早與熟悉該領域的專家討論,進一步確認是否需要開發相關產品。
 
她也提醒,近期美國在政策環境,相關審查單位的人事布局正快速變動。例如CBER轄下2023年成立的OTP,其主管與副主管均於在今年夏天出現人事更替,其政策、運作方式仍在調整中,審查觀點未來可能持續變化,開發者應密切關注最新動向並及早因應。
 

(圖片來源:擷取自活動畫面)
 

CGT成功無通用公式 開發者需即時掌握各國變化

 
Naik指出,雖然目前CGT領域進展快速,但大多數產品或適應症,「至少都能找到可供參考的相關指引」,即使開發的產品是全新機制、現有指引無法完整涵蓋,開發者仍應從「與自身產品最相近的指引」開始著手,先掌握監管機關的基本評估邏輯與期待。
 
不過,她表示,指引是「建議性的」,開發者仍可以提出不同的做法,只要能與主管機關討論並提供合理科學證據支持。
 
最後她總結,CGT要成功上市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可用的「通用公式」,真正走向成功還取決於作用機制、適應症特性、臨床試驗所需時間,以及何時能取得關鍵療效與安全性數據。
 
此外,現在全球監管環境正快速成熟,過去沒有CGT指引的地區,也陸續建立指引,說明CGT產品開發策略未來不能只圍繞「第一個要去申請的國家」作為思考,而是在臨床早期就規劃完整的國際路線圖,清楚評估產品在各市場可能的法規分類、審查要求與風險。
 

FDA兩項值得關注新措施:罕見疾病證據途徑、預先確認計畫

 
綜合討論中,洪筱玲首先提出美國新政府於今年6月舉辦大型圓桌會議,展現加速細胞與基因治療發展的決心。她詢問Dr. Naik是否觀察到FDA已採取具體措施,以實際推動這一政策方向?
 
Naik回應指出,美國目前在法規層面確實處於變動階段,不僅高層領導更新頻繁,審查團隊內部的人員與架構也持續調整。不過,她強調,FDA對CGT的支持立場並未改變,監管單位依然認為這是極具潛力的療法,並持續尋求與開發者合作。
 
她透露,目前FDA正在籌備兩項值得關注的新措施:其一是「罕見疾病證據途徑」(Rare Disease Evidence Pathway),此新路徑將針對罕見疾病開發的困難,允許採用自然史研究、外部對照或機制性與生物標誌數據等非傳統證據形式,以補強臨床試驗證據。該計畫預計於今年公布。
 
另一項則是製造相關的倡議,例如「預先確認計畫」(pre-check program),目的是協助企業更有效率地建立生產基地、加速審查程序。雖然此計畫並非專屬於CGT產品,但Naik認為,這對以個別病患為來源的產品尤其有幫助,因為這類療法往往需要在臨床現場或國內設立製造設施,以確保細胞回輸與監測流程的即時性。
 

(圖片來源:擷取自活動畫面)
 
隨後的討論中,洪筱玲提問,目前許多台灣公司正準備進入細胞與基因治療的臨床前開發階段,未來若要進行首次人體臨床試驗(first-in-human trial),是否仍以美國作為首選地點?或是其他國家也具備監管彈性與經驗?因為許多本地企業正從前期研發邁向臨床試驗階段,對於選擇臨床試驗地點與監管策略的考量尤為關鍵。
 
Naik回應,過去多數企業選擇在美國展開首例人體試驗,部分原因是許多技術源自美國的研究機構與新創公司,然而近年情況已有所改變。她觀察到,澳洲正成為早期臨床試驗的熱門地點,特別是在腫瘤及細胞治療領域,其倫理與法規程序相對靈活;此外,中國也在CGT領域快速成長,許多臨床試驗直接於附屬於醫院的研究中心進行,形成活絡的臨床開發生態。
 
她補充,部分業者會先於美國以外地區完成早期試驗,再評估是否將數據納入美國的生物製劑藥品上市查驗登記(BLA)申請。過去FDA已表示願意考慮來自海外的早期數據,前提是能證明受試族群及臨床設計具有可比性。不過,由於美國監管團隊最近更換頻繁,業者若計畫採此策略,應在初期便與FDA洽談確認。
 
談及歐洲情況,Naik表示,歐盟EMA對ATMP建立了完善制度,但由於這類產品涉及基因改造管理,申請過程往往需額外提交相關文件,因此時程可能較長。她建議企業若選擇歐洲進行試驗,可集中於單一國家,並與具經驗的學術醫療中心合作以縮短準備時間。
 

如何應對CGT快速變動趨勢?洪筱玲:監管機構早期溝通至關重要

 
接著,與會者詢問mRNA LNP產品是否需要長期追蹤,以及若產品設計中導入「自我終止基因」(suicide gene)機制,在出現安全風險時能否中斷作用,是否仍需長期追蹤。
 
Naik針對此問題詳細說明,自我終止基因是一項創新設計,理論上可在發現安全問題時啟動機制,使細胞或載體停止作用,有望克服傳統CGT療法無法關閉的挑戰;若此機制能確實運作,長期追蹤的需求可望縮短。
 
不過,她強調,目前這類技術仍屬新興領域,監管機構會要求更多臨床前數據以確認其可行性與穩定性。
 
針對mRNA LNP產品,Naik進一步補充,即使其組成為化學分子、半衰期相對短,仍需依照FDA長期追蹤指引進行風險評估。至於其是否需要長達5年或10年的追蹤?仍取決於產品在動物試驗中顯示的體內持續時間與安全性特徵。
 
洪筱玲總結,這些問題凸顯了與監管機構早期溝通的重要性。她指出,法規監管單位仍會以科學證據作為審查標準,企業若能以數據支撐其風險評估與產品特性、並在與法規單位會議中清楚提出,往往能獲得更明確的回覆與指導。
 
(報導 / 彭梓涵、吳培安)